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等内部文件,或其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销毁
第四条 在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三个基本印章已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由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后办理了备案,并正式向相关保管人移交。如因业务发展基金会需要再刻制其他印章时,印章刻制需报理事会批准,由理事会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需要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因机构撤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或有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印章保管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提起注销印章的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由二人办理销毁事宜,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相关事宜。
销毁印章,须留印模,并按相关规定保存档案资料。
如遗失印章的,印章保管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及时前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印章登记注销事宜。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公章(含钢印)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理事长授权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九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会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二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三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签字用印。
第十四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