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捐赠,并合理规范地接受、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第三条 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代表学校负责统筹和管理学校的捐赠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策划设计;负责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校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各项工作。
校基金会秘书处承担学校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具体内容为: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内外和海内外各界友好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校基金会捐赠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第四条 学校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五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山西中医药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六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
第七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八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校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九条 捐赠可以是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房产、地产以及身后遗产等,也可以是有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实物,如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教学仪器、软件、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也可以是学校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山西中医药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山西中医药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二条 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奖励金或助学金,其捐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其他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用于协议约定用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或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学校建设、改造、更新教学科研设施、体育设施、校园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
(二)资助学校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支持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
(四)支持学校人才培养与引进,教师出国学习访问深造及奖励优秀教师等;
(五)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和紧急救助学生;
(六)支持开展学生实践公益、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及文化体育活动;
(七)支持学校重大会议、高层次学术会议及纪念活动等;
(八)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学校知名度;
(九)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或山西中医药大学xx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山西中医药大学—xx中医大师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山西中医药大学xxx奖学金”、“山西中医药大学xx学院学生助学金”等。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税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校基金会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八条 校基金会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均备案存档,学校根据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条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一条 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山西中医药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特别奖”。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校基金会理事及监事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申报、财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