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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25 [来源]: [浏览次数]:

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山西中医药大学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接收和管理各类捐赠,资助优秀学生和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山西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为建设山西中医药大学为区域性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山西中医药大学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2.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支持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各种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就业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等的项目。

3.教师发展:奖励或资助教师,支持教师参加国际交流、国际学术会议等的项目。

4.支持学科发展相关的学术会议、重点实验室建设、学术科研等项目。

4.支持“名医名师”培养、“名医室站”建设的项目。

5.改善山西中医药大学教学设施、修建楼宇、更新各种设施等项目。

6.资助校友发展;

7.支持山西中医药大学及其相关事业发展的项目。

8.其他捐助者明示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捐赠接收

第四条 根据山西中医药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捐赠协议的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承诺保证捐赠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公益无偿性等相关信息。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签署项目执行承诺书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机构或院系负责人和有关人事部门,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院系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非限定性资金进入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或山西中医药大学有关院系部处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励学励教金、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九条捐赠协议的审核由基金秘书处负责。协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签署。

第十条捐赠资金到位后,由秘书处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并根据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一个基金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具体项目的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 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十一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基金负责人(即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500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项基金将设立基金管委会(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委会(管理小组)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组长)。管委会(管理小组)通过管委会(管理小组)会议举行活动,由主任(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管委会(管理小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基金运行中需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专项基金设立协调人机制,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捐赠人、受益方和基金会各方,代表基金会督促受益方落实管委会(管理小组)决议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报告。专项基金一般实施预算制,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报管委会(管理小组)审批。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主要受益方或基金会协调人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基金设立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管委会(管理小组)构成、财务负责人和协调人等,协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并报秘书长办公会备案;协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1.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励)学金、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2.单笔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2%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100-1000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1.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

3.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