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六)基金会注销登记;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计划;
(二)设立新的公益项目;
(三)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
(四)其他有意义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重要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第九条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先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