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二)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四)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下的财务独立运行体制,基金会开立专户,独立设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委派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每年度末,由秘书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捐赠预算以及日常开支的年度预算,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项目及年度开支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项目经办人报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
第十三条 按照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公益项目支出和日常管理支出两部分。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支出的范围是: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和捐赠协议要求,用于各类资助项目的开支;
(二)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开支;
(三)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支出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支出的范围是:
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支出仅限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且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慈善捐赠支出项目需要签订《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项目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的内容及实施计划,按协议分期分阶段完成。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开支履行付款审批程序。捐助项目支出付款时履行协议书付款手续,由项目经办人提交《项目付款申请单》,经财务、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经签字审批后方可按付款通知要求对外付款;日常支出由支出经办人填制《核销单》,经财务、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履行付款程序。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从事风险投资,资金拆借等高风险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原则,对外结算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名章及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山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 年12月31日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